积分入户新政策 武汉积分落户政策2019 武汉积分落户75分细则
2019年武汉积分落户政策实施,申请人累计75分可获得各方面积分。加分和减分的规则很明确。2019年,武汉积分落户政策和武汉设立75个积分的规则出台。
2019武汉积分结算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本市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入家庭,是指建立指标体系,对各项指标给予一定的分值,总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符合现行户籍政策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积分入户工作。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积分规则,申请人积分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最终住户名单由市公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和网上申请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和办理流程
第六条未在本市登记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积分报名: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
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积分入户审核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分为申报、核查、复核、公示、入户。
第八条2019年积分申请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日;2020年积分入户申报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31日。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窗口提交。
网上申请通过“武汉公安”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办理,在“武汉积分入户信息平台”注册;窗口申请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受理,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九条公安部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指派结果。根据审核结果,市公安部门应当公示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积分入户申请受理后,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分值不作调整。申请人获得的积分此时有效,下次申请时将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对申请受理和审查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受理和审查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经核实,异议成立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章是整体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和减分组成。
申请人总成绩=加分之和-加分累计成绩。
第十三条奖励指标中单个指标内的扣分不得重复计算,奖励指标中单个指标的扣分按扣分项目累计扣除。
第十四条积分入户奖金指标和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合法稳定居住指数,最高分为50分:
1.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积5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房的,累计30分;
3.在本市合法租房或住宿舍的,每连续居住1年得5分,合计不超过50分;
4.申请人自愿腾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将累计获得15分。
社会保险指标。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度累计积分,每满一年累计5分,最高分50分。
居住证指示器。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每满一年可得5分,最高分50分。
年龄指数,最高分是30分:
1.年龄在18-30岁之间的,得30分;
2.年龄在31-40岁之间的,得20分;
3.如果年龄在41-45岁之间,得10分。
住房公积金指数。为持续缴纳本市住房公积金累计积分,每满一年累计3分,最高分30分。
文化程度指数,最高分为30分:
1.大专学历,10分;
2.本科学历,累计20分;拿到学士学位,积30分。
技术职称指标,最高分为10分:
本市紧缺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工,取得职称并在本市工作创业1年以上的,积10分。
税收指标,最高分为50分:
1.申请人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年应纳税额达到10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2.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出资份额占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和企业年应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3.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额达到2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50分;按照减免税政策,每1年减免税政策将累计2分,最高20分;
4.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累计10分;应缴税额达到2000元的,累计20分,每增加2000元加10分,最高50分。
申请区域指标。申请人申请入户新城区的,累计10分。
第十五条积分入户的减免指标和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欠税。截至申请之日,申请人仍欠税的,扣20分;
违背诺言。如果被列入“不可信执行人”,每项扣50分;
行政拘留。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项扣50分;
刑事犯罪。10年内有犯罪记录的,每项扣150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积分入户:
申请人有严重犯罪记录;
申请人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的,将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未来5年内不予受理积分申请;已经回家了,被取消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对申请人的相关时限要求,除特殊规定外,计算至申请积分入户之日止。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指标评分的审核和评分标准的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